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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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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的范围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合伙人、负责人的,必须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企业住所的,必须在迁入新住所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程序

领表:
合伙企业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写出申请变更登记报告,到原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变更:
合伙企业根据变更的内容,填写好企业变更申请书,经企业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确认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申请变更时,除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和变更决定书,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外,还应根据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供有关资料:
变更范围 提交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 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住所 提交企业新住所证明
变更经营项目如涉及有关前置审批项目的 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许可证)
变更企业负责人 提交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个人履历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收齐申请者提交的企业变更材料后,发给《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受理收据》,并在10天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领照:
申请者自接到《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受理收据》之日起,10天后凭受理收据到原登记机关查询结果,并领取营业执照或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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