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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盾315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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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为网站备案登记在线工作平台,负责办理有关备案登记的具体事项。

第二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

第三条 网站所有者应当根据所拥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填写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中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项目。

第四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中网站基本情况一项,网站所有者应当如实填写以下内容:网站名称、网站的域名、网站的IP地址、网站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地址、网站联系办法等。

第三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申请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或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邮寄申请;

(二)当面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直接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依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加盖登记机关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网站名称登记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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