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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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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四条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简便的原则。经认定的项目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 

第五条 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计委牵头,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1.受理项目认定申请,受认定小组委托组织专家评审; 

2.受认定小组委托,定期公开发布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名单,同时将名单报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3.受理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申请,计算、提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科技中介机构、孵化基地、风险投资机构应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将汇总清算结果报市财政局; 

4.办理财政专项资金转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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