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①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登记表》。
② 中方合营者主管部门批件或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交主管部门同意其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审批文件;无主管企业法人和公司企业法人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③ 成立合资(合作)广告公司的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的合资(合作)广告企业名称、企业类别、注册地址、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及数额、申请的广告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项目建议书由合资(合作)各方共同签字盖章。
④ 合资(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合资(合作)各方基本情况,合资(合作)企业投资计划,引进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议案,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的安排,广告经营技术及市场分析,综合经济、效益论证等。
⑤ 合资(合作)各方的开业证明与资信证明(外方证明须由有翻译资格的单位译成中文)。开业证明指投资者注册地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资信证明指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中方投资者还应出具其广告经营规模、广告经营额及出资能力的证明文件。
⑥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⑦ 住所证明。
⑧ 《广告审查员证》复印件。
⑨ 《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证》复印件。
⑩ 采用的制作设备、技术及来源证明。
⑾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
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广告设计制作企业是指从事影视、广播、霓虹灯、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企业。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 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制作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员的1/2。广告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4人。
② 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制作场所视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③ 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④ 有一名以上取得《广告审查员证》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办理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申请单位盖章的《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
② 广告制作设备清单。
③ 《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人员培训证》、《广告审查员证》。
④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⑤ 广告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广告发布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新闻媒介: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杂志社,取得广告经营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有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或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广告的媒介。
② 申请单位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
③ 有相应的广告从业人员(以上人员应有2名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2名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书)。
④ 有专门的广告经机构和经营场所。
⑤ 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2)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① 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广告发布场所。
② 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③ 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
④ 有一名以上取得《广告审查员证》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⑤ 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