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公司介绍   |   公司查名   |   公司变更   |   问题解答   |   律师公证   |   税务登记   |   联系我们   书写留言   

| 公司注册费用 | 注册准备材料 | 外资公司注册 | 财务代理记帐 | 办事处注册程序 | 分公司注册程序 |

   公司注册条件及费用 解决注册疑难问题,代理icp,高新,咨询电话:010-13381337810。联系人:沈小姐
您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查看文章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书写留言    推荐给朋友    打印文档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十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十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规定交付货币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司注册 By admin888
1」「2」「3」「4
相关主题 推荐内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合伙企业提交的文件
·设立合伙企业步骤
·合伙企业收费标准
·合伙企业的概念
·资产评估项目

 

北京龙通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67356267  010-51296685  13381337810 13701282528 沈小姐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7号院11号楼417B(建业写字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