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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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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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