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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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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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