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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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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七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注册 By admi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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