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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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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八十二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注册 By admi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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