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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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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九十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一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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