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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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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经理的规定以及董事、经理义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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