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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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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监事的规定以及监事义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公司注册 By admi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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