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公司介绍   |   公司查名   |   公司变更   |   问题解答   |   律师公证   |   税务登记   |   联系我们   书写留言   

| 公司注册费用 | 注册准备材料 | 外资公司注册 | 财务代理记帐 | 办事处注册程序 | 分公司注册程序 |

   公司注册条件及费用 解决注册疑难问题,代理icp,高新,咨询电话:010-13381337810。联系人:沈小姐
您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查看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书写留言    推荐给朋友    打印文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登记证明;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三)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六)公司净资产额;
   (七)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八)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公司注册 By admin888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
相关主题 推荐内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我公司优势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收费标准

 

北京龙通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67356267  010-51296685  13381337810 13701282528 沈小姐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7号院11号楼417B(建业写字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