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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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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注册 By admi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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