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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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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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