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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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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第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设立企业登记场所,统一办理企业登记事宜。
 
   有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网站,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企业登记办理情况和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
 
   第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六条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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