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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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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五章 登记公示、公开
 
   第二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登记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应申请人的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就前款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二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企业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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